原告王三浩。
被告刘勇。
原告王三浩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薛安利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姚抒含
原告王三浩。
被告刘勇。
原告王三浩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薛安利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姚抒含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