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嘉恒,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纪翔,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诉被告施纪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嘉恒,被告施纪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东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3日,被告通过京东网站在原告处购买了儿童安全座椅十台(订单号:XXXXXXXXXXX)。由于网站系统升级,原告员工将原本价格为人民币1000多元的儿童安全座椅错标为119元,该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明显差价过大。本案原告是实际销售者,即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原告作为产品销售者,在京东网上商城公示了发布该产品的详细的产品信息,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
被告下单并付款是承诺。要约与承诺内容相一致,故合同已经订立。原告现基于已经订立合同行使撤销权,至于撤销权行使的理由是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该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多元,进货价为700多元。原告没有任何促销、优惠活动情况下,该商品不可能有如此低的价格,并非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网络商家,订立合同时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就每一个商品与买家磋商。标价错误后,消费者下单达4000多台,原告的损失达240万元左右。价款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原告对于合同主要条款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被告表示该出售价格为原告优惠促销价,不符事实。该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货价差价较大,故明显存在显失公平。
综上,请求撤销该合同。被告施纪翔辩称,原告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不可撤销,因为被告已经支付货款。合同已经成立。原告发布产品内容完全,被告通过网购流程购买,已经付完货款。原告也承认其员工在发布产品时存在错误,但该错误与其购买产品无关。其付款后,合同已经成立。现不同意撤销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发布的产品存在促销活动。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5时28分,被告施纪祥通过京东网上商城在原告京东公司处下单订购了“路途乐(lutule)路路熊AirC3C认证带ISOFIX接口儿童安全座椅子爵蓝9月到12岁”(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儿童安全座椅”)10台,单价为119元,订单号XXXXXXXXXXX。同日,被告在线支付了全部货款。2016年1月23日,上述订单被取消,货款已全部退还被告。另查明,原告使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进行经营商品和服务。同时,原告系上海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路途乐(lutule)品牌产品的网络经销商,可在京东商城(www.jd.com)使用路途乐品牌相关形象资源,并开展合法的销售业务。2016年3月17日,原告自上海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货同款儿童安全座椅价格为775元。2016年5月10日,同款商品在京东商城网站上的售价为879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同款儿童安全座椅的售价曾为799元。被告当庭表示,凭其生活经验该款儿童安全座椅的成本价为200元至300元,其购买时的单价119元应低于成本价。以上事实有原告京东公司提供的2015年12月23日网络购物订单网页截屏、平台服务协议、网上销售授权书、网络经销授权书、历史售价网页截屏、购买货物清单、发票,被告施纪翔提供的系争商品下架网页截屏、订单网页截屏、付款信息网页截屏、取消订单网页截屏、商品参数网页截屏、路途乐其他商品网页截屏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原告京东公司将儿童安全座椅的名称、外观、规格、型号、售价、库存状态等详细商品信息公布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网站用户可根据上述商品信息自由选择购买,故原告京东公司在网站上公布儿童安全座椅商品信息的行为已符合要约的特性。网站用户在选择购买商品、填写送货、付款等订单信息、完成付款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现被告施纪翔已对原告京东公司发出的要约进行承诺,现双方均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对此本院予以认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撤销本案系争的买卖合同。从同款儿童安全座椅的历史价格来看,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同款款儿童安全座椅的历史最低价为879元,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同款儿童安全座椅的最低价为799元,该价格与原告提供的进货价格基本相符,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进货价格酌情予以采信。被告亦认为其购买的单价119元低于成本价,被告主张其购买的儿童安全座椅单价119元系原告的优惠促销价格,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被告购买的单价与原告的进货价及实际销售价均差距巨大,并非正常价格。如仍要求原告京东公司按该价格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交付系争儿童安全座椅,则会出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利益严重不均衡等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京东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被告施纪翔之间就10台儿童安全座椅订立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京东公司已于2016年1月23日将被告施纪翔支付的儿童安全座椅购买款退还,故本案亦不存在撤销合同后的财产返还问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纪翔于2015年12月23日就10台“路途乐(lutule)路路熊AirC3C认证带ISOFIX接口儿童安全座椅子爵蓝9月到12岁”订立的买卖合同(订单号:XXXXXXXXXXX)。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施纪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鼎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励希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