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娇,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系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南河头),住址江西省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远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郭剑飞,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系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郭剑飞家具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口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二楼G08号。
上诉人王美娇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强,原审被告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依格公司)、郭剑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65-1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肥市,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海强系专利号ZL20113011××××.6、外观设计名称床(8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指控上诉人王美娇经营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原审被告雅依格公司及郭剑飞则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与许诺销售者。本案属涉及网络购物行为的侵权纠纷。计算机操作者汪恩民在安徽省安庆市通过“天猫商城”网络平台,用支付宝进行交易,向雅依格公司下订单,卖家包邮。被上诉人陈海强对网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和产品封存。上述事实证明安徽省安庆市是本案涉嫌侵权专利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按照法律规定,因安徽省安庆市系涉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美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 李家群
代理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昂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权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