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昀娜,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       

 原告李昀娜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李昀娜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昀娜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昀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昀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