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元林,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XXX号。
被告:永康市金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工业功能区2号路(派溪村)。法定代表人:应高正,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程业萍,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元林与被告永康市金达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孙元林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孙元林与被告永康市金达电器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且被告永康市金达电器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原告赔偿款7200元,故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元,由原告孙元林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