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闽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4500号1幢5层525室。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嘉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江金辉,社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施齐,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恒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10幢1169室。法定代表人:张成贤。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教育出版社)及原审被告上海恒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申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好记星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好记星公司是在福建教育出版社在其官网免费公开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后,才在好记星学习机上嵌入的下载链接。福建教育出版社将案涉教材免费公开在其官网,供社会公众免费下载,好记星公司在无故意情况下在学习机上嵌入了案涉教材的下载链接,并不必然影响福建教育出版社的利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福建教育出版社辩称,一、被上诉人系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好记星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内容制作成适用于其电子产品的文件格式,供购买好记星学习机的用户下载,其行为已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二、被上诉人是否在其官网公开下载与好记星公司侵权行为无关。三、案涉教材知名度高、独创性强,为被上诉人带来较好的经济利益。好记星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明知应在授权后方能下载使用案涉作品,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侵权主观恶意大。好记星集团始于2003年,案涉教材自2013年出版使用至今,上诉人侵权时间较长,且在线上、线下有多重销售渠道,一审判决其赔偿13万元并无不当。恒申贸易公司、京东公司未提交意见。福建教育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好记星公司、恒申贸易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好记星公司、恒申贸易公司、京东公司在《福建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好记星公司、恒申贸易公司、京东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10078元(包括公证费428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798元),共计51007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涉案权利作品相关情况2011年6月22日,福建教育出版社(乙方)与陈维振(主编)、张祥和(副主编)、黄远振(副主编)、李玉平、吴青梅、郭琳榕、林泰昌、林平珠、林茜、张铮、陈艳春等11名作者(甲方)就委托编写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签订《协议书》,约定:作品由福建教育出版社出资组织并委托陈维振等人编写,作品的排版、插图、编辑、送审及后期的出版发行和教材培训由福建教育出版社负责。陈维振等11名作者享有作品的署名权,除署名权以外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归福建教育出版社所有。陈维振等11名作者需根据福建教育出版社的要求编写作品,作品须符合《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的精神和要求。作品编写过程中需要的图片、文字、音像等素材需求,由福建教育出版社提供具有著作权的相应素材。福建教育出版社根据区域采用不同标准向陈维振等11名作者支付报酬:在福建省内发行的作品按版税2%支付报酬,版税具体计算方式为作品定价*作品发行数量*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使用的作品按5000元/册*年支付报酬。2010年6月,福建教育出版社(甲方)与福州智趣图书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绘图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承接方负责组织创作人员进行绘图设计创作工作,按甲方的统稿意见为改版后的闽教版小学英语第1-8册课本相关内容进行绘图设计创作。绘图创作的定义为负责改版后的闽教版小学英语第1-8册课本甲方指定的相关内容配图的构思、线稿、上色以及排版设计。闽教版小学英语课本共有8册,每册课本页码约60码,甲方将按每码3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给乙方稿酬,具体的稿酬总额以最后实际的绘图创作码数为准。甲方拥有本合同约定绘图的著作权,乙方为甲方绘图创作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稿酬外,其他著作权权益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著作权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包含三至六年级,共8册,封面上均标注有“教育部审定2012”“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福建教育出版社”等字样,且每册均注明了该教材适用的年级及上下册。教材内容设置不同的单元和主题,按照一定体系进行编排,每个单元分为PartA、PartB、PartC,内容包含了英文短语、对话、词汇、英文歌曲、课后练习等,并根据文字内容配有彩色图片。教材的版权页上记载主编为陈维振,副主编为张祥和、黄远振,由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书号、版次及定价分别为:三年级上册,书号ISBN978-7-5334-6125-6,2013年6月第1版,2014年6月第2次印刷,定价5.30元;三年级下册,书号ISBN978-7-5334-6278-9,2013年11月第1版,2015年11月第3次印刷,定价5.10元;四年级上册,书号ISBN978-7-5334-6124-9,2013年6月第1版,2016年5月第4次印刷,定价5.30元;四年级下册,书号ISBN978-7-5334-6279-6,2013年12月第1版,2015年12月第3次印刷,定价5.10元;五年级上册,书号ISBN978-7-5334-6472-1,2014年7月第1版,2016年5月第3次印刷,定价5.30元;五年级下册,书号ISBN978-7-5334-6681-7,2014年12月第1版,2015年11月第2次印刷,定价5.30元;六年级上册,书号ISBN978-7-5334-6473-8,2014年7月第1版,2014年7月第1次印刷,定价5.10元;六年级下册,书号ISBN978-7-5334-6680-0,2014年12月第1版,2016年11月第3次印刷,定价5.50元。2016年4月12日,福建闽教电脑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慧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闽教英语合作协议》,合作运营“闽教英语学习平台”项目,由福建闽教电脑多媒体有限公司提供协议期内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所有英语教材及配套英语教辅的数字资源及数字版权授权,北京智慧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闽教英语”软件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双方合作进行“闽教英语”的推广。双方合作的图书包含在协议有效期内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所有英语教材及配套教辅。2017年6月1日,福建闽教电脑多媒体有限公司在该合作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福建教育出版社。至庭审之日,福建教育出版社已在其官方网站提供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免费下载,但未显示公开时间。福建教育出版社称公开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是疫情期间为了支持公益而提供的公开下载。(二)证据保全情况2019年9月6日,福建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滨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对好记星公司、恒申贸易公司、京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天下午,在公证处公证人员林某及陈某的监督下,王海滨使用经过清洁度检查的手机,以186××××****账号登录“京东”网络购物平台,进入“好记星数码旗舰店”。点击该页面中部“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上海恒申贸易有限公司”;在店内搜索“英语学习机”,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并购买“好记星(Ozing)N797SN939学习机护眼家教机自营小学初中高中英语儿童学生学习平板电脑1GB+16GB自营发货”商品1件,订单收货人陈某156××××****,收货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号世茂国际中心一号门十楼,支付订单价格为798元,并对以上页面进行截图;返回“我的”页面,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设置”、页面最后一条“关于京东App”、“使用帮助”、页面最后一条“平台资质”,其资质显示京东公司相关信息并截图。上述过程截取31张图片经公证人员打印并刻录成光盘。2019年9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19)闽证内字第756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2019年9月9日上午,在公证处公证人员林某及陈某的监督及录音录像下,王海滨对好记星学习机的快递包裹(签收地点:福州市世贸国际中心,签收人:陈某)进行拆封并开机。登陆“京东”网购平台,向“好记星数码旗舰店”客服人员咨询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下载方式,并按其指示,在“好记星”学习机主页“下载中心”项目中依次下载“(参考)A866福建教育英语三起三年级上册、下册”,“(参考)A866福建教育英语三起四年级上册、下册”,“(参考)A866福建教育英语三起五年级上册、下册”,“(参考)A866福建教育英语三起六年级上册、下册”,对上述教材内容进行逐页查看。操作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好记星”学习机进行密封并加贴封条,交由王海滨保管。2019年9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闽证内字第756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上述录音录像所得5段视频刻录至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庭审中,福建教育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当庭进行拆封,内有一台型号N797S的好记星学习机、一个蓝色提包、一个内套、一个便利贴、一根触控笔、一份充电器、一份保修卡和说明书。学习机包装盒上印有“好记星荣誉出品”“出品商: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打开学习机,内有三年级上下册、四年级上下册、五年级上下册、六年级上下册共计八本电子英语教材。经比对,福建教育出版社、好记星公司均认可好记星学习机上公证保全时下载的八本英语教材与原告的权利教材一致。京东公司未发表比对意见。另查,福建教育出版社委托律师于2019年9月20日分别向好记星公司、恒申贸易公司、京东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上述《律师函》的签收状态分别为:好记星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已签收,状态为“他人收”,其后该份函件又于同年9月26日退回妥投;寄往恒申贸易公司的函件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妥投;京东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已签收,状态为他人代收。(三)其他相关情况福建教育出版社主张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10078元,包括公证费428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798元,并提交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9日开具的金额分别为1630元、2650元公证费发票2张,好记星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98元的平板电脑购物发票1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1张。又查明,好记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计算机、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出版物经营。恒申贸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2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道具设计,产品设计,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建材、家居用品、家具、金属制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京东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92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7年4月4日,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闽教版小学英语3-6年级(共8册)、《协议书》、(2019)闽证内字第7562号公证书、(2019)闽证内字第756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律师函及快递单、《闽教英语合作协议》《闽教英语合作协议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书》《委托绘图合同》、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物发票,好记星公司提交的福建教育出版社官方网站截图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版权页载明权利教材由陈维振、张祥和、黄远振等人编写,由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根据福建教育出版社与陈维振、张祥和、黄远振等人签订的《协议书》,除署名权以外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归福建教育出版社所有;根据福建教育出版社与福州智趣图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绘图合同》,闽教版小学英语第1-8册课本中绘图创作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稿酬外,其他著作权权益均归福建教育出版社所有。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福建教育出版社系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经比对,通过好记星学习机下载中心下载的3-6年级共8本电子英语教材与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权利教材一致。好记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好记星学习机链接的主页中提供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下载,侵害了福建教育出版社对涉案权利教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是否侵害涉案作品的发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好记星公司系通过在好记星学习机的主页嵌入链接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闽教版小学英语教程的下载,但并非直接将涉案教材存储在学习机内进行销售,不属于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故好记星公司并未侵犯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发行权。恒申贸易公司为“好记星数码旗舰店”的经营者,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好记星学习机,并非涉案教材,学习机内也并未自带涉案教材,涉案教材是福建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在购得好记星学习机之后,通过“好记星数码旗舰店”客服人员的指导,在好记星学习机主页下载所得,该下载地址为好记星学习机出厂时便已设置好,与恒申贸易公司无关,恒申贸易公司作为好记星学习机的销售者,仅是对学习机功能的使用及生产商提供的资源的获取向购买者进行指导,其行为并未侵害福建教育出版社对权利教材享有的著作权。福建教育出版社要求恒申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京东公司是京东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者,本案中涉案产品即好记星学习机虽购于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但该产品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好记星公司提供涉案教材下载的行为,属于产品附带的延伸服务行为,对延伸服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明显已超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负的审查义务,也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故本案中,京东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福建教育出版社对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享有的著作权。福建教育出版社要求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好记星公司侵害福建教育出版社对闽教版小学英语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首先,福建教育出版社主张好记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因好记星公司侵害的是福建教育出版社权利教材的著作财产权利,福建教育出版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好记星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声誉造成影响,故对福建教育出版社主张好记星公司在《福建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违法获利所得,综合考虑本案权利作品的类型、使用对象、使用范围,好记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以及福建教育出版社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3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恒申贸易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书号:ISBN978-7-5334-6125-6;ISBN978-7-5334-6278-9;ISBN978-7-5334-6124-9;ISBN978-7-5334-6279-6;ISBN978-7-5334-6472-1;ISBN978-7-5334-6681-7;ISBN978-7-5334-6473-8;ISBN978-7-5334-6680-0)的下载;二、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三、驳回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901元,由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1元,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各方于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中,福建教育出版社提交了百度网盘截图,拟证明案涉作品上传时间为2020年2月份左右。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定好记星公司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是否有误?二、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是否过高?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版权页载明权利教材由陈维振、张祥和、黄远振等人编写,由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根据福建教育出版社与陈维振、张祥和、黄远振等人签订的《协议书》,除署名权以外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归福建教育出版社所有;根据福建教育出版社与福州智趣图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绘图合同》,闽教版小学英语第1-8册课本中绘图创作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稿酬外,其他著作权权益均归福建教育出版社所有。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福建教育出版社系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经比对,通过好记星学习机下载中心下载的3-6年级共8本电子英语教材与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权利教材一致。好记星公司主张其在福建教育出版社在其官网免费公开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后,才在好记星学习机上嵌入的下载链接。案涉公证时间为2019年9月6日,福建教育出版社提交了百度网盘的网页截图,证明其上传案涉作品时间为2020年2月左右,好记星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认为好记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好记星学习机链接的主页中提供闽教版小学英语教材的下载,侵害了福建教育出版社对涉案权利教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好记星公司侵害福建教育出版社对闽教版小学英语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能证明侵权人违法获利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权利作品的类型、使用对象、使用范围,好记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以及福建教育出版社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侵权赔偿(含合理支出)的数额为13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扬审 判 员  张丹萍审 判 员  袁春怡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美婷书 记 员  陈 楚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