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上海中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鹿易成诉被告上海中渥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易成负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