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上海中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鹿易成诉被告上海中渥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易成负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