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磊,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朱文军,男,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方磊诉被告朱文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磊负担。审判员关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