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抗23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海波,男,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佳丽,女,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诉人冯海波因与被申诉人熊佳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仲侠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韩君贵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