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琪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姚祎颖、王永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琪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琪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琪琛负担。审判长叶寅岗人民陪审员沈荣根人民陪审员宋维宝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