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刘决心,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柯东与被告刘决心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柯东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东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刘决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东撤回对刘决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柯东承担。审判员林元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黎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