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朱春蕊,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朱春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梁芳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