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文樵,男,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林文樵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林文樵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文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文樵负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林永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孔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