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韬明,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林阳阳,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韬明与被告林阳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韬明负担。审判员叶翌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