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超,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四洲尊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11楼04单元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蔡展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娉婷、郑燕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超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四洲尊礼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超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没有看见二氧化钛系德国供应商经过特殊工艺处理,使色泽呈现金色的证据亦未质证。庭后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亦未组织开庭和质证。该证据未经出示及质证,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氧化钛”的颜色要求为白色,呈金色的二氧化钛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原料。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涉案食品上金色涂层,被申请人主张为二氧化钛,申请人主张二氧化钛为白色,食品配料表与标注不符,但因其未申请鉴定,不能证实涉案食品上的金色涂层是否为二氧化钛,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原审认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房利永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