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军。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原告陈军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2016年8月24日,原告陈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彭举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卫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