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红国,男,汉族。

被告:王桂林,男,汉族。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国与被告王桂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红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国承担。        

审判长李阳春人民陪审员柳光文人民陪审员蔡秋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