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

被告:上海开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园光路398号2幢3层。法定代表人:杨开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瑞与被告上海开权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杨瑞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黄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