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国,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安徽新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今日家园18-15。法定代表人朱剑波。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袁国诉被告安徽新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郑好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