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超,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汤之飞,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原告魏超与被告汤之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魏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陈佳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邱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