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855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罗乔伟,男,199186日出生。

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辉、原审被告罗乔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6)鲁0881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号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会员在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有一个很明显的弹框提醒,弹框提醒中用黑色明显的字体提醒消费者审慎阅读于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管辖条款。二、《淘宝服务协议》不排除诉权,也不会加重消费者责任/维权成本。

被上诉人王辉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辉通过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平台购买某手表,双方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收货地为山东省曲阜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淘宝服务协议》中对管辖的约定属格式条款,限制了被上诉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无效条款。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进步

审判员崔强

代理审判员徐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