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晓冬,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刘洪章,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蓝波湾豪庭T13幢301房。        

原告盖晓冬与被告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12月22日、12月23日在被告为中介的日本雅虎网站分三次购买描述为清代白玉雕雍正通宝、元代玉佩、白玉笔洗各一件作为收藏。支付货款、国际邮费、转账费、代购费、打包费共计39491元。原告收到上述物品后发现与其网页描述不符,通过网络请求华夏鉴定团队对上述三件古董、玉器给予鉴定。该团鉴定后认为属现代仿品,原料也非新疆和田玉,是韩国料且是经沁色做旧处理,不具有收藏价值。原告通过网络与被告协商要求赔偿。经了解日本雅虎网已经退赔给被告,具体数额不详。被告要求原告与其共同负担损失,只退一半购物款。原告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被告,被告拒绝调解。该局通知原告终止调解。原告认为被告系经工商局注册的网络销售单位,依法对销售和代购的商品应当作真实描述并且承担责任。被告明知日本雅虎销售的是仿品,仍然在其网页中作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其行为属于故意销售、代购假货。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款39491元的三倍118338元、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被告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7日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晓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