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咏梅,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扶喜兰,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何咏梅与被告扶喜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何咏梅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何咏梅负担。审判员杨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