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紫光大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齐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毅,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斌,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生。

       上诉人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鞠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辖初字第102号  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紫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的规定,因其未向原告交付货物,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建邺区,且本案的发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通过天猫手机客户端购买被告商品,原告确认的收货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一层hsbc。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送货地点应当视为双方约定认可的交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因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张国庆

代理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