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居建梅,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居建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代大鹏人民陪审员袁方敏人民陪审员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