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居建梅,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居建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代大鹏人民陪审员袁方敏人民陪审员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