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安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霞。

       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新安联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之一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