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燕,女。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康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余金海负担。审判员马菡菲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