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5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涛,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一审被告:乳山市虾大仙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郑田山。
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乳山市虾大仙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902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