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叶花,女,侗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必爱,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松溪县。

       再审申请人吴叶花因与被申请人吴必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叶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理由:一、本案能确定被申请人就是售卖人,被申请人诉讼主体适格。二、涉案货物是蜂蜜,不是茶叶,且被申请人寄送何种货物不影响虚假广告欺诈的认定。三、交易快照是交易当时的产品介绍信息,构成了欺诈。四、网页证据应全部当庭展示供法庭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吴叶花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吴叶花请求吴必爱退还购物款3216元并赔偿9648元应否支持。首先,吴叶花提交用以证明其从吴必爱处购买蜂蜜的证据是邮寄单和阿里旺旺聊天纪录,旺旺聊天记录均为网名,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网上资料证据没有固化,无法确认该聊天记录是否真实,无法确定涉案商品是否从吴必爱处购买。吴叶花还主张吴必爱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涉案商品的网页资料上宣传的是“MGO550麦卢卡”蜂蜜,但这一网页资料尚不构成欺诈,吴叶花以此为由主张退一赔三,依据不足,不应支持。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吴叶花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吴叶花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吴叶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叶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修凯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陈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