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小勇,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勇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石小勇负担。
审判长王孟人民陪审员王军人民陪审员叶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