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焕铨,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王馨韵,女,199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铨诉被告王馨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焕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馨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焕铨撤回对王馨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王焕铨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