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69号
申请人:金某1,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某3,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
申请人金某1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321441号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某1申请称,申请人金某1与被申请人金某3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4第3214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金某1与金某3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第32144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申请人金某1与被申请人金某3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321441号调解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321441号调解书中关于金某1与金某3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1负担。
审 判 长 叶明晶
审 判 员 金成焕
审 判 员 朴美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春子
书 记 员 刘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