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高玉恒,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平,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瑞安中心8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