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叶新文,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叶新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何颖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黄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