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勇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廉英杰,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在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3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观澜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樊勇军作为本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樊勇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长赵宏伟审判员逯晓枫人民陪审员陈炯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简少琼(兼)书记员巫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