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晨辉,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威县。
被告:周欣,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宏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晨辉与被告周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被告周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高晨辉的住所地和收货地均为威县,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专属管辖权,故被告周欣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裁定如下:驳回周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智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