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日明,男,1987年11月6日生,住磐石市。

被告:李洋,女,1992年3月26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王日明与被告李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立案。原告王日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王日明负担100.00元,退还王日明100.00元。审判员杨本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李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