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
被告张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张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承担。
审判员金劲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柯俊
原告李锐.
被告张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张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承担。
审判员金劲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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