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关山工业园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560999-3。

       法定代表人:熊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柱,自由职业。

       上诉人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柱原审诉称:陶柱由于生活交际需要,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13日、21日在天猫官网购买标示为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绣娘公司)生产的佛莲禅茶产品23盒,支付购物款共计5515元。陶柱在饮用过程中发现上述产品中有一种绿色牙状物质,异常苦涩,经查询相关资料得知,上述产品配料中绿色芽状物质为莲心,也叫莲子心。莲芯,是收录于现行有效的《中国药典》(2010版)1部256-257页的药品。莲心不属于普通食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莲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4条、第50条,陶柱遂于2015年5月21日向湖北省黄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现已立案调查,认定邢绣娘公司所销售上述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之产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陶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邢绣娘公司向陶柱退还购物款5515元,并十倍赔偿陶柱55150元,共计60665元;2、邢绣娘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邢绣娘公司原审答辩称:1、陶柱没有证据证明在邢绣娘公司购买了诉争产品;2、邢绣娘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

       原审法院查明:陶柱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13日、21日在天猫网站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