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杰焕、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桂民申2476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27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民申2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杰焕,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宁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钟杰焕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杰焕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支持钟杰焕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晶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钟杰焕是因“0元购”返现活动而购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正是因为可以全额返现的免费属性,甚至可以赚差价的价格,较市场同类型配置产品价格至少高出300%以上,且其为京东自营商品,相关网页与客服回复对活动流程和参与方式作出明确详细的解答,亦明确表示“返现平台(联璧金融和华夏万家金服)”合法正规、活动真实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钟杰焕是基于对京东的信任而购买,然而,自返现期满至今并未得到任何返还款,晶东公司构成欺诈。钟杰焕确实因为“0元购”活动的原因提起多次相关诉讼,涉案商品未获得进网许可也是1年后才得以知晓并有诉讼行为,故二审判决书所称“大量消费维权诉讼”便是由此而来。但是,二审法院混淆了网络购物平台与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两者之间的关系,其所称“多家网络购物平台”不属实。二、涉案商品未取得进网许可证、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向申请人答复“路由器设备须要实行进网许可获取进网许可证”。一、二审中,晶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路由器不须要申请进网许可或已取得进网许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路由器属于合格商品,故涉案路由器确实须要实行进网许可获取进网许可证但尚未取得进网许可,故涉案路由器属于不合格商品。退一步讲,即便涉案路由器属于合格商品,但由于其未取得进网许可是不得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故钟杰焕要求晶东公司退货退款合情合理合法。晶东公司辩称,一、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晶东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无需承担欺诈赔偿责任。晶东公司已对涉案产品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符合晶东公司的各项描述。且涉案产品已依法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质量认证)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使用至今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二、钟杰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驳回。且“0元购”问题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属行政备案规定,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本案不能仅以是否存在进网许可备案登记作为认定是否欺诈的标准,而应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四、钟杰焕系职业打假人,购买涉案产品并非为了生活所需,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钟杰焕已知涉案商品无法实现返现仍购买进行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钟杰焕针对涉案商品未取得进网许可的问题,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2019)桂0405民初1121号涉案商品型号与本案商品型号一致,钟杰焕在两个案件中对何时发现涉案商品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时间陈述相矛盾,其行为是大量囤积商品后提起诉讼。晶东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委托鉴定报告》(认鉴字[2020]7号),主要内容为“……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答复如下:经查,贵局提供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公司)生产的K2T型AC1200双频千兆智能路由器(S/N:C0ZRN5294K03018),不属于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中的路由设备,不需办理进网许可。”晶东公司同时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委托鉴定报告》出具的背景为有消费者针对斐讯公司生产的K2T型AC1200双频千兆智能路由器因未取得进网许可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投诉,该局因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发出《关于申请对电信设备认证的函件》及寄送设备实物一台。《委托鉴定报告》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的回复文件,需要生产商斐讯公司前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调取,本案在再审审查期间,斐讯公司才向晶东公司提供,代理人于2021年5月11日才获得报告并向法院提交。钟焕杰经质证认为,斐讯公司不是湖北省内注册的企业,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没有管辖权,对《委托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本院认为,晶东公司提交的《委托鉴定报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对报告的取得做出合理解释,属再审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晶东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的责任。关于案涉路由器是否属于强制要求办理进网许可的设备类型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络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有关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也将路由设备列入其中,但是路由设备是区别于如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类型设备的种类物,前述规定并未具体明确哪些类型的路由器属于进网许可制度的规范对象。根据晶东公司提交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委托鉴定报告》可以证实,前述有关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规定所指向的需办理进网许可的路由设备并非所有路由设备。因此,钟杰焕主张案涉路由器应办理进网许可手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钟杰焕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路由器属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所规范、相关主管部门所管制的设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关于案涉商品销售时宣传的“0元购”返现活动问题,原审法院对于“0元购”返现活动的事实亦未予审查,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钟杰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杰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张国华审 判 员 植勇建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方虞雅书 记 员 闭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