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敖丹妹,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敖丹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善鑫与被告敖丹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善鑫负担。
审判员陈榕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