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亮、深圳市欧尚阁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7 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辽0213民初3735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412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辽0213民初3735号原告:王东亮,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深圳市欧尚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1008B-V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95285。法定代表人:袁昭平。原告王东亮与被告深圳市欧尚阁服饰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东亮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东亮负担。审判员 孙永召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