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树青,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原告陈胜与被告李树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