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霞,女,1989年8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刘环宇,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许霞与被告刘环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许霞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许霞负担。审判员杨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