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4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寿克非,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3号1座110。
法定代表人:明连增,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寿克非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林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标家具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寿克非申请再审称,1.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出具的浙方正鉴第2017F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方正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许可证号以及三位鉴定人方某,吴章森,张涵进的执业证号,方某未在方正公司执业,没有鉴定资格,吴章森与张涵进的专业知识是林机、塑料机械,与红木鉴定无关,所做鉴定报告虚假。2.鉴定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8107-2000《红木》的标准要求。方正公司仅对部分检样做气干密度测试;测定方法不符合《木材密度测定方法》标准里的要求,严重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3.对玄关柜面板,电视柜面板,餐桌转盘三块检样进行切片观察,没有对十一块检样都进行切片检测和密度检测。4.鉴定报告中关于气味的技术分析内容也不符合相关标准中“香气无或很微弱”的要求,而是略带臭味。切片观察检样取样时没有按照《红木》测定方法选取足够尺寸的样品;气干密度测定结果的精确度没有达到《红木》标准要求的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综上,方正公司鉴定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没有取得资质认证,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或专业能力,鉴定报告内容矛盾、结论错误等问题,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据此,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林标家具公司出售的家具是否为刺猬紫檀产品的问题,寿克非和林标家具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均提交了各自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均因系单方委托鉴定而未获法院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寿克非申请,委托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方正公司对寿克非购买自林标家具公司的四套100%刺猬紫檀家具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寿克非参与了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取样等过程,并未对鉴定方案及现场专家人员组成等提出异议,在鉴定原始记录中亦签字确认。方正公司系在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定,鉴定类别为质量鉴定,许可证号为Zs2012010。负责本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吴樟森、张涵进和方某均名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中,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在专家库中选择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寿克非针对鉴定程序、方法和内容等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已经作出了答复,一、二审判决也均对其异议予以了充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寿克非虽不认可方正公司鉴定意见,但并未充分举证相反的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一、二审判决对方正公司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寿克非提出的方正公司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对其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寿克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潘 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