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晓龙,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
被告南京市欧丽薇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金港科创园4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徐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季晓龙与被告南京市欧丽薇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市欧丽薇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货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收货人,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南京市欧丽薇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市欧丽薇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文杰审判员韩福利审判员庄美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