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彬,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余琪威,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黄彬与被告余琪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黄彬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黄彬负担。审判员林永洲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孔芷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