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丛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高振涛审判员张兴孟审判员丁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