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冬冬

被告:姜利平    

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审判员王平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