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冬冬
被告:姜利平
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审判员王平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原告:马冬冬
被告:姜利平
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审判员王平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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