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智超。

被告:刘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刘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判员李翩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程婷婷